市财政局监督评价局,各区财政局:
为进一步加强财政票据监管,规范财政票据检查工作流程,提升财政票据检查工作水平,近日财政部对《财政票据检查工作规范》进行了修订,现将修订后的《财政票据检查工作规范》(财综〔2025〕48号)转发给你们,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补充意见,请一并贯彻执行。
一、根据我市财政票据监管职能分工,市财政局监督评价局负责市级财政票据使用管理情况监督检查,各区财政局负责本级财政票据使用管理情况监督检查。
二、市、区财政部门应当制定年度财政票据检查工作计划,结合日常监管、投诉举报以及其他部门移送的问题线索,依法依规组织开展财政票据检查。
三、《关于转发〈财政部关于印发《财政票据检查工作规范》的通知〉的通知》(津财综〔2009〕35号)自2026年1月1日起废止。
附件:财政部关于印发《财政票据检查工作规范》的通知
2025年12月25日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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